既能上天又能入地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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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湖南设计了“限时办结”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期限没有规定的,要限时办结;根据不同情况,“限时”为20日、30日、45日、60日、90日。每一次延长时限,都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申请手续。

改革详情[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法治湖南”现象被关注,肇始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的出台。当时,周强主持工作下的湖南省政府,致力于通过法治的手段和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周强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法治环境是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抓法治就是抓科学发展。

基于这样的认识,湖南省政府决定以程序建设人手抓依法行政,出台一部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决策、执法、监督、问责等各类行为的程序规定。这就是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它是我国第一部省级行政程序规章。自此,湖南的法治政府建设有了第一个抓手,翻开了全新的一页。

这部不寻常的规章,是学界和实务界共同智慧的结晶。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5月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我们制定这部程序规定有一个根本宗旨,就是‘既能上天又能人地’。”“上天”,就是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规律现代程序法理念;“人地”,就是要符合政府工作的实际,符合湖南的实际,符合基层的实际。据悉,《程序规定》的出台,湖南省政府立法部门是在专家稿基础上做过“大手术”的。

的确,这部“能上天”的《程序规定》,大胆尝试,创设性地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制度。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在重大事项中“三拍决策”(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膛,决策后拍屁股走人),《程序规定》要求,重大决策须经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一个也不能少。

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也是湖南的首创。《程序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只有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后才能生效。而且,有效期最长5年。

针对执法、审批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推倭、拖沓的现象,《程序规定》设计了“限时办结”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期限没有规定的,要限时办结;根据不同情况,“限时”为20日、30日、45日、60日、90日:每一次延长时限,都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申请手续。

这部“能入地”的《程序规定》非常实用。许多制度设计是有针对性的。比如,为了保证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转,对千头万绪的行政事务及时作出决策,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程序规定》在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的同时,对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既保证了重大决策要遵守必要的程序,也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较好地处理了程序与效率的关系。

湖南省201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是:完成26万行政执法人员的第四轮培训;下大力气培育出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出台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意见;加大考核力度,使依法行政成为硬指标、硬约束……

在湖南,法治政府建设,其时已至,其势已成。湖湘文化自古不乏“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相信湖南会有更多的“先锋实践”、更多的精彩奉献给法治建设这个伟大工程!

分析思考[编辑 | 编辑源代码]

政府是改革最重要的主体,政府讲法治、负责任,才能将改革的重担挑得更好、挑得更远。新时期,我国政府依法行政进入了加速时期。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时,明确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此背景下,各地开始深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比如2004年,江苏省提出建设“法治江苏”的战略目标;2006年,浙江省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2008年,广东省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广东建设”的战略部署。此外,江西、福建等省也相继驶入了地方法治建设改革的快车道。在这些省份之中,湖南应该是比较突出的。2011年,湖南颁布了《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其颁布不但是对过去几年中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和实践的总结,更是对未来法治发展的展望和规划。

法治政府的建设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意涵不言自明,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价值也必须充分肯定。值得说明的是,地方政府在法治建设中进行的有益探索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不能过犹不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和基础,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上位法的权威性。

资料来源[编辑 | 编辑源代码]

  • 《全面深化改革案例100深度解读》
  • 《法治政府建设在湖南的实践》《法制日报》2012年8月16日。